第十一条在方案审查中引入三维数字模拟,对建筑与周边环境协调程度进行科学判定。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改进专家评审公众参与形式,邀请市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等参与建筑方案审查。
第十二条建立建筑使用后评估制度。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在大型建筑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2年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市民代表等对其建筑功能、交通及停车、风貌外观、园林绿化以及与周边自然环境和街区环境的整体融合情况等进行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不符合本细则要求,但在本细则印发之前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对城乡景观风貌影响不大的,可以继续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实施;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对城乡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与项目开发主体协商,对照本细则要求优化项目报建方案。
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三亚市规划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023-11-1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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