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建筑风貌应体现地方自然与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城市景观,满足所在地段的城市设计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风格:根据地域风貌、民俗特色、时代特征、生态节能等因素确定,并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功能定位与周边环境,应采用骑楼、柱廊、阳台、遮阳板、垂直绿化等体现热带滨海特色的建筑构建形式。现代风格建筑顶板应采用轻盈飘板、廊架等建筑元素,建筑高度不大于36米的居住建筑应当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风格、造型应当简洁大方,避免琐碎、花哨;居住建筑沿中心城区、主次干道、重要景观路布局的,其临街建筑立面宜体现公共建筑特征,具有晾晒功能的生活阳台应当设置在不临街的方向。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对周边建设控制区内建筑的高度、体量、形式和色彩应严格控制,延续传统建筑及街区的风貌特色。村庄规划范围内农村新建住房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崖州历史文化区应以传统历史文化及历史建筑风格(明清)为主,延续古城风貌形态;育才生态区应以黎苗建筑风格为主,打造民族特色建筑;其它各区以热带滨海建筑风貌为主,造型应轻盈、简洁、通透。
(二)建筑形态:应当尊重自然地形地貌,与周边建设项目和谐共处,形成与自然山水环境相融合、与周边建设项目相协调的布局形态,在海边、河边、山边以及商业街道两侧等区域应采用退台式设计。
(三)建筑界面:中心城区、主次干道、重要景观路两侧的建筑布局应当注重临街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尽可能布局公共建筑。沿街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贴线率不得小于70%,步行街、商业街沿线建筑贴线率不得少于85%。
(四)建筑高度:对于新建居住建筑,主城区一般不得高于80米,在滨海、滨河(湖)和临山地段原则上应当布置低层和多层建筑;确需布置较高建筑物的,临近山体的建筑最高不得超过山脊线高度的1/3,且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分析论证;沿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加道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之和。建设标志性建筑确需超过规定的建筑体量尺度要求的,应当组织深入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村庄内新建住房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
(五)建筑天际线:高层建筑布置应高低错落,连续等高建筑数量不宜超过3栋,3栋以上应当进行错落设计,高差不小于较高建筑的l/5,以利于形成富于变化的天际轮廓线。
(六)建筑面宽:为避免建筑面宽过大形成封闭、呆板的空间感受,一般以点式建筑为主,海边、河边、山边等重点区域禁止采用大面宽的高层板式建筑,尽量做到显山露水。临海、临河、临山建筑高层部分(24米以上)的正投影总宽度与地块面宽的比值不应超过60%。
(七)建筑色彩:历史文化区内的建筑外墙色彩以灰白色为基调,灰色为辅助,屋顶采用灰蓝色;其余地区建筑外墙色彩总体以清新淡雅的白色和浅暖色系为基调色,建筑局部可适当使用深色、亮色为辅助色,不宜大面积使用饱和度高的颜色。单栋建筑主要色彩不宜超过2种,同一组建筑的主要色彩不宜超过3种,同一街道、同一街区的建筑色彩应当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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