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的男子胡某曾是三亚河东区鹿回头居委会副主任、会计,但他没有把精力和热情用到群众工作中去,却挖空心思牟取私利。因与居委会班子成员合伙索贿15万元并分赃2万元,侵占价值19万元的集体宅基地转卖,近日,胡某终审领刑6年。
2007年下半年,鹿回头某宾馆扩建安置拆迁户,鹿回头居委会划出一块20多亩的集体土地作为安置宅基地,安置后还剩余部分地块。有居委会班子成员提议,每人各占一块宅基地使用,后此事经班子成员会议讨论被“通过”。胡某以其妻名义申请,非法占有共175平方米的集体宅基地,价值19万多元。后该地块以20万元转卖给他人违章建房。
当时,合伙涨租金收赞助费,私下侵占集体宅基地,居委会班子甚至都开会“讨论”。据一位知情者称,鹿回头居委会当时的违法行径,至今仍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2010年,养殖户符某承租鹿回头社区居委会的健某养殖场将到期,符某向时任居委会书记的周某贵(另案处理)请求续租,经周组织开会讨论,同意续租该养殖场给符某经营,但要涨租金,符某还应给居委会“赞助费”。2010年上半年,符某签续租合同后,把“赞助费”15万元交给周某贵。时任居委会党支部委员兼会计的胡某等班子成员参与分赃,周某贵分得3万元,胡某、王某、李某、黎某、谭某和周某(均另案处理)各分得2万元。
2012年12月,三亚纪委约谈胡某,胡某后退缴赃款22万元。
三亚城郊法院认为,胡某身为居委会班子成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索取他人财物15万元,胡某分得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胡某将集体用地非法占为己有,涉案19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胡某自首并主动全部退赃,可减轻、从轻处罚。
另外,2011年8月,时任鹿回头居委会副主任兼会计的胡某参与分配青苗补偿款时,村民请求胡某保留多报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使得村民分得虚增人员青苗补偿款19万多元。胡某因此收受好处费6.9万元,其在案发后投案。2013年9月,胡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认为,应对胡某撤销缓刑,执行数罪并罚。2014年11月,三亚城郊法院一审宣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及原判有期徒刑3年并罚,对胡某执行有期徒刑6年。
胡某在一审后上诉。近日,此案由三亚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23-11-22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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