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村庄建设规划修编工作,村庄规划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解决村庄规划不接地气、难以实施等突出问题。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根据“多规合一”成果划定的村庄开发边界、乡村建设发展需要以及地方实际,分期分批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优化和提升。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要抓紧开展规划编制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村庄建设规划修编工作。
村庄规划要注重前瞻性,要为村庄有序建设和自然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建设管控,建设布局、房屋高度、风貌等应符合规划要求;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依法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农房建设风貌要加强管控引导,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对于采用政府提供特色建筑方案建房的农户,市县可依据财力给予一定奖励,实现农村建房有“新房、新村、新貌”。
通知强调,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条件。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如原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在符合村庄规划及“一户一宅”每户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大宅基地面积,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建。对经依法确定集体用地使用权的宅基地超过175平方米的,以及“一宅多户”、宅基地未确定到户的,分户建房或者重新建设时,应当按“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和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及宅基地面积。分户建房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优先在原宅基地超过限额标准的范围内安排。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规划布局,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秩序,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今天就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发出通知,稳妥处理历史遗留确权问题。对不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应逐步退出多余宅基地或缩减使用面积。各市县要按照依法依规、以民为本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农房建设督查指导力度,强化过程跟踪,对领导不重视、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的市县,按规定约谈有关责任领导或提请省政府启动问责。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以及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严格按照《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施行。各市县可根据年度农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分批次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农村村民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建设住宅和原址拆除原址建设的,农民建房供地的审批权限可按法定程序由市县政府授权给区、乡(镇)人民政府,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备案。
(房掌柜整理来自海口日报、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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