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出台了有关“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北京市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按照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解释,北京市的“共有产权住房”是对原自住型商品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升级、规范。
北京市推出的“共有产权房”主要供应给符合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一个最大的亮点是,非北京户籍的“新北京人”的分配比例达到了30%。
根据意见稿的规定,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综上所述,我将北京市这次推出的“共有产权房”界定为具有一定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房。其最大的特点是,政府和购买人共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并在转让、出租等方面相对于一般商品房有一定的限制。
需要指出的是,北京市的“共有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
根据笔者的考证,“共有产权房”最早源自英国,英国的共有产权房并非保障性质,而是完全的商品房。只是为了减轻购房者的压力,由政府和购房者共同出资取得产权。
在中国,2007年江苏淮安就推出了替代经济适用房的“共有产权房”模式。当年淮安的“共有产权”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探索性事物,其政策设计的基本要义是:政府将原来供应经济适用房划拨的土地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从而形成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产权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也就是说,这是一种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拥有产权的商品房,房价等同市场价。
但与一般商品房不同的是,因为有政府的出资,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购房人初次买房的资金压力,而且“共有产权”的个人产权人可以在五年之内,可以原有的价格回购。从实际效果看,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进行试点以来,解决了千余户家庭的住房困难。
当时,对于淮安的“共有产权房”模式,我发表了数篇文章进行探讨。总体而言,我认为,作为一种立足于解决经济适用房各种弊端的替代模式,“共有产权”有一定的意义,但在房屋定价、政府占有份额等方面,存在很多模糊和争议之处。比如,按照当时的模式,政府占房屋产权的30%,但这30%并非政府真正出钱,而是以土地出让金以及政府对经济使用房的政策等换算,政府政策能否换算成政府出资,这是值得商榷的。
相对于淮安模式,北京市这次推出的“共有产权房”,房子的“商品属性”更多,而保障属性更少。是过去“自住房”的升级优化版。这是相对于淮安模式我认为进步的地方。
2023-11-22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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