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住规建局初步统计,我市共有53个“烂尾楼”。为了盘活“烂尾楼”、整合市区闲置土地资源,5月10日,市住规建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烂尾楼”重建、续建等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措施。据悉,《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10日。
分类处理可续建重建整治和回收
《意见》规定,将根据各个“烂尾楼”的实际情况,进行四种不同方式的分类处理。对于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等要求的,可对项目进行续建;不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或市场需求的,可以对项目进行拆除重建;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在要求期限内仍无法盘活的,由项目权利主体负责进行整治或者拆除复绿;符合收地情形的,政府依法无偿或者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烂尾楼”项目必须按照现行规定交清原欠缴地价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方能进行续建、重建;在续建、重建时,原则上应延续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调整原规划设计方案。
土地处置允许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计算
为了加速盘活“烂尾楼”,《意见》提出了许多“烂尾楼”项目的扶持政策。
在土地处置方面,《意见》规定,对于经批准盘活的“烂尾楼”项目,项目权利主体需重新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土地出让年限。土地出让年限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签订之日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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