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住规建局初步统计,我市共有53个“烂尾楼”。为了盘活“烂尾楼”、整合市区闲置土地资源,5月10日,市住规建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烂尾楼”重建、续建等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措施。据悉,《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10日。
分类处理可续建重建整治和回收
《意见》规定,将根据各个“烂尾楼”的实际情况,进行四种不同方式的分类处理。对于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等要求的,可对项目进行续建;不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或市场需求的,可以对项目进行拆除重建;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在要求期限内仍无法盘活的,由项目权利主体负责进行整治或者拆除复绿;符合收地情形的,政府依法无偿或者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烂尾楼”项目必须按照现行规定交清原欠缴地价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方能进行续建、重建;在续建、重建时,原则上应延续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调整原规划设计方案。
土地处置允许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计算
为了加速盘活“烂尾楼”,《意见》提出了许多“烂尾楼”项目的扶持政策。
在土地处置方面,《意见》规定,对于经批准盘活的“烂尾楼”项目,项目权利主体需重新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土地出让年限。土地出让年限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签订之日重新起算。
在规划方案调整方面,原规划设计方案已不符合现行规划或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在符合控规且不影响房屋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四评估”进行合理研判,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涉及增加住宅功能的无需配建公租房。
在奖励措施方面,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可设定相应的规费补贴等奖励措施,根据项目处理具体情况予以扶持。
防“再烂尾”协议后3年内须竣工
如何防范批准实施盘活的“烂尾楼”项目再度烂尾呢?《意见》不仅要求缴纳建设保证金,而且对竣工时间也有限期。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烂尾楼”项目原则上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之日起1年内开工,竣工时限不得超过3年。如无法按时开工、竣工,且经申请开工竣工延期未获批准的,由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取消相应的扶持政策。
名词解释
什么是“烂尾楼”?
《意见》规定,“烂尾楼”项目,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除外。
据市住规建局初步统计,全市现有“烂尾楼”项目共53个,其中香洲区18个、金湾区26个。据了解,这些“烂尾楼”项目或因开发商自身债务导致项目被抵押、查封,或因违法建设造成规划和工程、消防等验收无法通过和正常使用等。
《意见》规定,对于我市“烂尾楼”,将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依法处置、规划引导;分类处理、循序渐进;属地推进、因地制宜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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