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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起东莞老旧住宅楼可加装电梯 符合条件还可申请政府补贴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房掌柜  2020-02-27 09:44:29
[摘要]2月25日,东莞出台了《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老旧住宅楼增设电梯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并以书面协议形式对以下事项达成解决方案:

  (一)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

  (二)与受到增设电梯直接影响的业主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三)增设电梯项目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四)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五)确定电梯使用方式及使用管理单位。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按照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等因素,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社会投资、政府补贴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探索以融资租赁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给予财政补贴,相关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保养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借鉴增设电梯的成功案例,结合自身小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出资比例或出资额;也可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次类推出资比例。

  第八条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组织协调、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工程建设管理、设备采购、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也可以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或个别业主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

  上述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及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人;

  (二)业主可以委托村(居)委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经业主协商确定申请人并形成增设电梯书面协议后,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力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

  增设电梯项目涉及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改造的,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人防工程改造方案。涉及重新勘察作业的,申请人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编制勘察文件。涉及水、电、气、热、暖等公共管线改造的,应征得相关管线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完成编制后,申请人向属地园区、镇(街)提出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申请。属地园区、镇(街)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拟增设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及政府网站公示增设电梯协议、建筑设计方案及意见反馈渠道不少于10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对增设电梯事项有异议的,应实名向属地园区、镇(街)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属地园区、镇(街)及时将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异议的业主自行协商。

  经自行协商仍有异议无法达成共识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参照城乡社区协商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第十三条  经第三方协商或者调解仍有异议无法达成共识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对增设电梯是否对提出异议业主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行评估。

  经评估增设电梯对提出异议业主的权益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仍有异议无法达成共识的,申请人可以向属地园区、镇(街)申请组织申请人及提出异议的业主,属地自然资源(含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咨询机构等机构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申请人及提出异议的业主意见,并对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已妥善处理异议或者经评估及专家论证增设电梯对提出异议业主的权益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申请人向属地园区、镇(街)提出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申请。属地园区、镇(街)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属地自然资源(含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按职责出具审查意见。

  (一)自然资源(含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增设电梯项目是否在原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侵占城市道路,是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审查建筑设计方案,一并出具是否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及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设计单位是否已明确拟增设电梯住宅结构承载力满足房屋正常使用要求且房屋结构安全,审查增设电梯项目是否符合技术指引规定的消防要求,出具审查意见及是否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

  各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且对增设电梯无不同意见的,属地园区、镇(街)负责对增设电梯协议及建筑设计方案予以登记归档。

  第十五条  提出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申请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或业主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进行登记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

  (四)增设电梯协议及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含绘制在1/500比例或以上的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应包含符合结构安全及满足消防规范的说明内容);

  (五)经公示有书面反对意见的,提供申请人与提出异议业主的书面协商材料或第三方出具的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六)经第三方协商或者调解后仍有异议的,提供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登记归档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技术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任增设电梯项目的施工单位。依法需要实行监理的,申请人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第十八条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日常质量安全巡查。

  第十九条  增设电梯项目应当自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后逾期仍未开工的,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联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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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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