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上午,三亚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提出,三亚将对总部企业提供办公用房租房补贴、购房补贴。
《暂行办法》第七条显示,在三亚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商务写字楼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获得认定资格之日起根据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给予租金补贴不超过5年,前3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后2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在三亚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认定资格之日起5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合同金额(若实际购买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购房补贴)的8%给予补贴,在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购房补贴、办公用房租房补贴可以同时申请,但获得的累计办公用房补贴资金不超过最高一项补贴。享受补贴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必须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总部企业已领取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应予退还。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提出,三亚将在三亚市政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绿色服务窗口,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凭认定文件可享受全程代办和优先服务。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提出,对新重点引进对三亚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三亚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来源:海南网 叶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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