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意见》强调,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各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是补充耕地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创新耕地占补后备资源形成机制。在市县总体规划中,落实省级总体规划确定的25.48万亩耕地开垦区划定任务,将耕地后备资源纳入耕地开垦区,并运用“多规合一”调整机制,保持规划期内耕地开垦区总量动态平衡,建立有效的耕地占补后备资源形成机制。
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改革立法
《意见》还强调,要推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制度。运用国家赋予我省的特区立法权,推动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改革立法。同时,研究制定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的建设标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为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和问责机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2023-11-1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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