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
1.加大住宅用地供应量
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出让规模,加快出让节奏,满足市场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去化周期恢复到合理水平。其中,去化周期小于12个月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必须在2017年6月底前安排一批住宅用地出让。
南昌县和新建区的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设置出让条件的住宅或商住用地出让方案,须报市土地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未设置出让条件的住宅或商住用地出让方案,须报市国土局备案。
2.严格防控地价异常
全市(含三县一区)范围内住宅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出让时,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配建公共设施”、“实行价格熔断机制”等方式。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由房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订区域住宅销售指导价格,根据指导价格确定房屋最高售价(均价)。采取价格熔断的,价格依据同区域2016年10月商品住宅价格水平进行合理测算。采取上述方式供应住宅用地的,须报市土地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住宅用地和商住用地的竞买保证金比例全部调整为60%,土地出让金缴款期限全部调整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土地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接受宗地现状,缴清土地出让金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地手续;土地出让金逾期3日为未缴清的,出让人可单方解除出让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加大存量住宅用地盘活力度
全面清查历年来已出让存量住宅用地的开发建设情况。对已交付的宗地,严格要求受让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已出让的住宅用地最迟必须在2017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2018年3月底前达到预售标准。对于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和上述要求时间开竣工的,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每逾期一日按土地出让金价款总额的1‰收取违约金;同时,将其纳入土地市场诚信黑名单,禁止该受让人及其关联企业参与全市(含三县一区)土地竞买活动。对未能交付净地影响宗地开发建设的地块,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尽快交付净地。
棚改工程还建安置房项目,在交付净地后6个月内全面开工。棚改货币补偿率将不作为各县区考核要求。
三、加大住宅有效供应
1.暂时放宽新建商品住宅预售条件
在市区范围内,多层结构的商品住宅完成正负零,小高层、高层结构的商品住宅完成四层以上,须申报预售许可。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分别调整为50%、60%。在达到现行预售许可工程进度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6%的现行标准执行。
2.强化预售制度管理
对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没有申报预售的,一经发现,半年内不允许其申报预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3.鼓励将商业用房改为租赁住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宅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4.《关于我市非住宅去库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16〕6号),延长试行期一年。
文件中有关“设置服务型公寓”的条款,应同时按《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让用地设置服务型公寓的通知》(洪府厅字〔2016〕460号)执行。
杭州楼市限购加码:本地人3日起不能购买第3套住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促进杭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2016年9月19日实施部分区域限购以及2016年11月10日升级限购措施基础上,根据市政府决定,杭州住保房管局于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3月3日起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政策,包括扩大限购实施范围、升级非本地户籍居民限购措施和增设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措施。
《通知》要求,扩大限购实施范围,自2017年3月3日起,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纳入限购范围,即在市区范围内(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统一执行限购措施。
《通知》明确,调整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须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要求,由原有“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2023-11-2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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