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出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
《指导意见》提出,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出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
在土地股份组织运行机制上,《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作价应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
在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上,《指导意见》明确,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表示,在土地经营权得到量化和股份化改造之后,虽然土地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手里,但是土地经营权可以有序转让和灵活行使,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资源、资产,促进提高土地、劳动力与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农村地区的有效配置。
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扩大
《意见》首先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任务。
比如,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根据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的意愿和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出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
同时,《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作价应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
从政策保障方面看,《意见》要求推进登记颁证。加快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提供保障。
“《意见》出台后,土地经营权入股将得到更多引导、规范和鼓励。”中国社科院农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土地经营权入股便于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有利于发展绿色农业及农业现代化。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随后,各地相继发布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部分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未来,这一试点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记者获悉,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将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
土地流转有望加速
作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意义重大。
中信证券农业研究员表示,《意见》是“三权分置”改革的具体实施方式之一,让土地经营权入股有章可循,农民、企业对于土地流转积极性提升,土地流转规范化加速推进。
“从政策上来说,这次从政策层面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减少企业获得土地的政策障碍。从经营上来说,土地集中连片经营有利于实现规模化和标准化的生产,降低成本,提高品种,企业获得土地意愿增强,有望加快规模化扩张。”该研究员说。
另一方面,未来还有更多政策有望落地并推动土地流转。据上证报记者了解,目前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预计年底基本完成。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日前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三审。法律修订中,新增了农户自主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和实现方式。
天风证券研究员认为,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我国土地流转改革有望加速深化,并推动企业加快土地流转,以实现粮食产业化经营。
(房掌柜整理自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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