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人民生活品质。2月2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老旧住宅楼增设电梯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3月25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办法》全文如下:
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我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4层及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对于村民个人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棚改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和宣传、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社区居委会配合所在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增设条件
第四条 拟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的结构承载力应当满足房屋正常使用要求和房屋结构安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不影响既有住宅的结构安全;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特种设备、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技术指引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免于征收地价,增设电梯新增部分建筑面积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免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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